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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杜国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554号罪犯杜国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浈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国勇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交纳)。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麻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国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09)浈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与后罪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杜国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杜国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国勇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杜国勇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国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