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乙与杨某甲、杨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绍蕊,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晓,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某丙,农民。上诉人杨某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守亮代理审判员  刘超元代理审判员  周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