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崔国林与刘立强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国林,刘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财保16号申请人崔国林,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崔亮,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刘立强,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国林与被申请人刘立强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崔国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立强驾驶的吉AR98**号轻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崔亮所有的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帐号为0710512011009800746951存折内1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立强驾驶的吉AR98**号轻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扣押期间停车费用由被申请人刘立强承担;二、对崔亮所有的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平湖支行的存折(账号为0710512011009800746951)内全部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珈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