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杰与高桂英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杰,高桂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5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杰,女,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刘福友,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王杰丈夫,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桂英,女,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再审申请人王杰因与被申请人高桂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杰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