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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被执行人董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董某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董某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董某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董某乙抚养费32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通知被执行人董某甲履行义务,后因被执行人董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董某甲缴纳了执行款及执行费用,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董某甲给付董某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董某乙抚养费32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