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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刘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52号原告周XX,女,汉族,无业。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被告刘XX,男,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