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刘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352号原告周XX,女,汉族,无业。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被告刘XX,男,汉族,农民。被告刘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