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辽宁中振银达商贸有限公司诉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振银达商贸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辽宁中振银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郑国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郑国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成玉,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振银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振银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7元,减半收取550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