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财保18号申请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义洲大道192号。法定代表人梁涛,董事长。被申请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海强。申请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述称,2013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请贷款2800万元,经申请人调查后,同意以社团方式发放给被申请人贷款2800万元,其中申请人贷款金额为100万元,2014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贷款以被申请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园的房屋、土地及机械设备作为抵押(详见抵押质押物品清单),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3月19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18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了贷款,并于2015年3月19日再次贷款1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18日,但这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至2016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9792.51元(利息计到2016年4月25日)。借款人的行为已违反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第十一条11.4的约定,构成违约。2016年4月28日,申请人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土地及机械设备进行查封(详见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向本院提出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园的房屋二幢(房屋所有权证号:岑房权证马路字第××号、C2××1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岑国用(2011)第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毁损;二、对被申请人岑溪市富煌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隐匿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汉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