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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华与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737号原告:张华。被告:林江。原告张华与被告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江因需向原告张华借款17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华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林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