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宝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蒙其与王军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蒙其,王军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吴蒙其,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伟,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秋炜,系公司员工。原告吴蒙其诉被告王军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蒙其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科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