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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孙淑兰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孙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被执行人孙淑兰,女,193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四门里屯七队。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孙淑兰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因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2009年11月24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吉国土资耕发(2009)116号《关于长春市2008年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该批复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四,批准用地63.435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2.9771公顷,农用地22.9771公顷(耕地9.1958公顷),批准征收46.1463公顷,其中农用地10.3979公顷(耕地9.1958公顷)。2009年12月17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2009)第22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了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内容。2009年12月31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发布了(2009)第2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了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内容,上述二公告均于2010年1月6日在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即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张贴。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在上述征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征收的各项工作。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民抽签选定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征收工作的评估单位。被执行人孙淑兰非南关区明珠街道黑咀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2012年11月28日经吉林省通禹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浮房及附属物测绘,测绘结果为:总建筑面积317.92平方米,其中浮房面积217.97平方米、浮房面积84.90平方米、棚子面积15.05平方米。2014年6月9日,经吉林省共建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浮房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合计317,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地上物征收补偿工作的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及补字(2014)第017号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告知其补偿金额合计为317,700元。2014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关于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补字(2014)第017号的补正说明,补正该补偿告知书中存在的笔误。被执行人要求按照建筑面积317.92平方米的同等面积为其安置房屋,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长南府(责)(2014)第03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孙淑兰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该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府责催字(2015)第02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黑嘴子村七社有产权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0028**号,建筑面积28.02平方米。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长南府责(责)(2014)第03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土地征收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本院认为,因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的需要,被执行人地上附属物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履行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被执行人所建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未能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委托相关测绘和评估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参照补偿方案确定了对被执行人的补偿标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告知书。在上述各项征收工作完成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影响到城市整体规划建设,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准许执行。综上,经本院2016年第1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