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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06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伯安与被告黄代强、卢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安,黄代强,卢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06号之2原告刘伯安,男。被告黄代强,男。被告卢杜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安与被告黄代强、卢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安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伯安以黄代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伯安负担。审 判 长  胡雪桃人民陪审员  徐 琳人民陪审员  肖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满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