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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俊青与张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青,张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547号申请执行人:杨俊青,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红新,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杨俊青与被执行人张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770.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