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林树锋与陈生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锋,陈生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58号原告林树锋。委托代理人陈立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生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锋诉被告陈生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林树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树锋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生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99.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98.2元,本院退回599.1元)。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