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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子华与被告王朝祥、杨自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华,王朝祥,杨自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416号原告张子华,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王朝祥,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杨自定,女,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华与被告王朝祥、杨自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华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王朝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子华缴纳。审判员  余志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