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子华与被告王朝祥、杨自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华,王朝祥,杨自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416号原告张子华,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王朝祥,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杨自定,女,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华与被告王朝祥、杨自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华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王朝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张子华缴纳。审判员 余志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