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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运长坤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长坤,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149号原告运长坤。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经营场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运长坤诉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