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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秀山金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雷德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金城建筑设备租赁站,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雷德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988号原告秀山金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肖贵江,男,生于1972年8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娄底市娄星区城南新区新娄街。法定代表人李伟华。被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责人李新教。被告雷德菊,女,生于1973年12月26日,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金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雷德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金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