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殷庆轩与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庆轩,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殷庆轩,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明县黄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高旭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殷庆轩与被执行人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院内生产车间从东至西1-12间,房产证号为01001**号、01001**号的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刘朝林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星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