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达均与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达均,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2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达均,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尹诗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理,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达均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6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收取朱达均15000元,收款事由为借款。2012年12月15日,朱达均与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聘用朱达均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工作期间,朱达均未参加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4日、12日、19日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在此期间也未出车。2015年1月26日,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工会同意解除与朱达均的劳动合同。次日,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以朱达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朱达均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15年2月1日起解除与朱达均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17日,朱达均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相同。该委裁决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朱达均保证金15000元,驳回朱达均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朱达均在仲裁庭审中认可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向其发放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十七章规定:公司每周一上午组织驾驶员学习、培训。2013年6月28日,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人事考勤制度(修订)》和《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并组织包括朱达均在内的员工进行学习。《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人事考勤制度(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每周一和长假后的第一天为驾驶员安全学习日,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请假;《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连续四次或以上,公司将予以劝退、辞退或解聘。审理中,朱达均提供了结算单。朱达均一审起诉称:朱达均于2006年12月16日到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处从事汽车长途运输工作,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收取朱达均保证金15000元。工作期间,因车辆超长、改装被相关部门罚款的10%由朱达均承担。2014年12月25日,朱达均准备出车时,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通知朱达均不要出车,强行收取车钥匙后叫朱达均回家休息。2015年1月27日,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以朱达均连续四次未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朱达均的劳动合同。朱达均认为,虽然公司规定驾驶员每周一和长假后的第一天要参加安全学习,但未安排出车的驾驶员无需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是公司的惯例;同时,朱达均知道不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每次罚款500元,不会故意不参加学习。故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以朱达均连续四次未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解除与朱达均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朱达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收取朱达均15000元保证金不合法,依法应予退还;因车辆超长、改装被相关部门罚款的10%由朱达均承担不合理,应由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请求判决:1、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000元;2、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000元;3、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退还车辆超长、改装被相关部门罚款中由朱达均承担的10%共计15000元。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一审答辩称:朱达均不参加车辆驾驶员安全学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如果收取朱达均保证金属实,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朱达均没有证据证明其承担了车辆超长、改装的罚款,不存在退还罚款的问题,且该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应驳回朱达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朱达均请求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制定的《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人事考勤制度(修订)》和《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组织职工进行了学习,朱达均也知道每周一和长假后的第一天为驾驶员安全学习日,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请假,故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人事考勤制度(修订)》第十五条和《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第八条规定,每周一和长假后的第一天为驾驶员安全学习日,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准请假,连续四次或以上未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的,公司将予以劝退、辞退或解聘。朱达均在未出车的情况下,在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4日、12日、19日连续四次未参加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安全学习,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并事先通知工会而解除与朱达均的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故朱达均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朱达均称未安排出车的驾驶员无需参加驾驶员安全学习并无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纳。关于朱达均请求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问题。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收取朱达均15000元虽名为借款,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应认定该15000元实为保证金,依法应予返还。朱达均的该项请求理由充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朱达均请求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退还车辆超长、改装被相关部门罚款中由其承担的10%问题。朱达均提供的货运车辆交通违法整改告知书及结算单不能证明朱达均车辆因超长、改装被相关部门罚款,故朱达均请求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退还其承担部分罚款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朱达均保证金15000元。二、驳回朱达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朱达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主张其诉请。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查明的朱达均没有参加安全学习是发生在上班期间与事实不符,未参加学习是在休假期间。朱达均未参加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4日、12日、19日的学习是因为2014年12月25日收走朱达均的钥匙,以休假的方式停止工作,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故朱达均之后未再上班,公司也未再发放工资,足以证明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2月1日,朱达均处于休假状态,学习期间为休假期间,并非上班期间。2.2015年1月4日为周日并非周一或长假后第一天,认定连续四次未参加安全学习没有事实依据。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制定程序以及适用均违法。另朱达均的工资被公司以违反交通事故为由扣罚10%,对于该工资的减少,依法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朱达均从事运输行业是职务行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没有严重过错,被处罚的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制定的《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和《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人事考勤制度(修订)》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法有效,并对朱达均具有约束力。朱达均连续四次未参加安全学习,其辩称因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收缴钥匙,告知停止工作,其处于休假期。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认可收缴钥匙,但否认告知朱达均停止工作,朱达均也并未举证证明其处于休假期间,故朱达均认为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依据《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朱达均举示的结算单系其与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里程费用结算的单据,根据结算单载明的报销项目,其中一项为“罚款”,朱达均陈述该罚款系因驾驶车辆因超长、改装而被罚款,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被相关部门罚款后,依照10%的比例扣除其应当予以报销的费用。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否认该罚款系因超长、改装原因被罚款,根据双方陈述,因驾驶人员超速、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也会被罚款。现朱达均主张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其承担的罚款比例,应举证证明该罚款系因超长、改装原因被罚款,而朱达均举示的货运车辆交通违法整改通知书以及结算单,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其要求重庆嘉川三捷运输有限公司返还罚款150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朱达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一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