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33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杨某甲。被申请人杨某乙。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济宁市金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50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治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