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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256号原告:董XX,女,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刘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