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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法定代表人胡龙华,经理。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叶镇华,董事长。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乌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41773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5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科右前旗金夏矿产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勘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