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蒋平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平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蒋平幼,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626。委托代理人:XX红,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照东。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王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军鹏,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唐伟,该行职员。原告蒋平幼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起诉时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本院准予缓交50%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交纳本案受理费22800元的50%即11400元。现本院拟对本案作出裁判,2016年4月14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11400元(补交缓交部分),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本院书面与原告释明了诉讼风险。原告至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之前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原告虽然在起诉时申请了司法救助,但其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现本院已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通知原告从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11400元(补交缓交部分),但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平幼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预交了11400元,本院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礼波人民陪审员 张义文人民陪审员 何顶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