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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裘晓成与骆晓初、胡生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220号申请人裘晓成与被执行人骆晓初、胡生良、杭州亚晓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晓成于2016年3月2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6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680元,执行费7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对骆晓初名下的位于本区富春街道西堤南路177号房地产本院另案已移送评估。对胡生良名下的浙A×××××、浙A×××××车辆本院另案均已移送评估。杭州亚晓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22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