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刁某某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44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44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广州市英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叶永凡、沈玮玮,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及其辩护人叶永凡、沈玮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日11时许,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的邓某乙、庞某乙等多人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新中国大厦三楼E区大文豪服装市场内,撕下广州市英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贴在柱子上的广告并贴上自己公司的通告时,遇到广州市英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黄某丙及被告人刁某等多人阻止,继而双方发生争执、推搡及打斗,期间,被告人刁某伙同同案人谭某甲(另案处理)等对被害人庞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刁某在有期徒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刁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刁某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刁某已经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刁某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小。4、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5、被告人刁某此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综上,被告人刁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已悔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11时许,广州市大文豪发展有限公司的邓某乙、庞某乙等多人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新中国大厦三楼E区大文豪服装市场内,撕下广州市英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贴在柱子上的广告并贴上自己公司的通告时,遇到广州市英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黄某丙及被告人刁某等多人阻止,继而双方发生争执、推搡及打斗,期间,被告人刁某伙同同案人谭某甲(另案处理)等对被害人庞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刁某、同案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庞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刁某、同案人谭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庞某乙1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材料,广州市英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明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和解协议书、转账凭证及谅解书,被害人庞某乙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刁某照片的笔录,证人邓某乙、陈某、黄某乙、朱某、曾某、曾某姣、董某、乔某乙、黄某丙、周某乙、王某乙、刘某乙、谭某丙、王某丙、缪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大法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L54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同案人谭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刁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刁某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洁玲简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