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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6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易子嬴、刘瑞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易子嬴,刘瑞英,夏荣华,夏文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6421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栋*号。法定代表人李磊,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吉喜,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子嬴,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刘瑞英,女,193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夏荣华,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夏文伟,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易子嬴、刘瑞英、夏荣华、夏文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书面申请,要求立即将被告迁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001栋405号房,将该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拆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告易子嬴、刘瑞英、夏荣华、夏文伟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001栋405号房腾空并交付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