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海翔与谢泽德、蒋宁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翔,谢泽德,蒋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268号原告:杨海翔,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烟台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谢泽德,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公安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蒋宁宁,女,1982年2月9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翔诉被告谢泽德、蒋宁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翔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杨海翔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