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737号原告沈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