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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丽与吕岩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丽,吕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丽,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岩,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崔丽因与被申请人吕岩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营民一终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丽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给付子女抚育费900元;婚后共同财产中松下43寸背投电视机一台、音响一套、西门子双开门电冰箱一台、电脑一台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共同存款80000元非婚后共同存款;以被申请人领名的座落于营口市西市区富兴园小区9-23号私有房屋一处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共同存款20000元及基金13000元平均分割。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育费问题,原审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收入及被抚养人居住地的生活标准情况,确定抚育费数额恰当,如本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可另行对抚育费进行调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涉案房屋的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故对崔丽要求改判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崔丽主张有共同财产未予分割问题,如证据充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崔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学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