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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莫锡俭与谭社南、简贵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锡俭,谭社南,简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锡俭,女,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谭社南,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简贵玉,女,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莫锡���与被执行人谭社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0)新法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社南应向为申请执行人莫锡俭还借款51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并负担诉讼费2823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谭社南与简贵玉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新会区会城侨乐路16号3座601房屋及侨乐路16号54#车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谭社南、简贵玉及其子女在上述查封房屋居住,被执行人是视力残疾人,丧失工作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与被执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恢字第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赵伟亮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