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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包发松与陈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发松,陈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873号原告:包发松,居民。被告:陈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发松与被告陈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7日,原告包发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发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发松撤回对被告陈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包发松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