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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远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仇远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25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经理。被执行人仇远标,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远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仇远标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886.5元。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六执字第325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