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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威维诉王玮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维,王玮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781号原告李威维,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玮琦,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维诉被告王玮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威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威维以与被告王玮琦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威维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