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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65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勾某某,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书记员  张恺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