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栾士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士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16号罪犯栾士龙,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马陵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7)威环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士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栾士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栾士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栾士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2015年度多次扣分。本院认为,罪犯栾士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2015年度多次扣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士龙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