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6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16234号原告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27号院4号楼3层304。法定代表人郝社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法定代表人赵多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光联盟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