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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邵红与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邵红,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962号原告:李邵红,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宏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红梅,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高启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滔,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邵红诉被告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邵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邵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邵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