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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X1与王2、王3、王4、王5、王6、王X7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1,王2,王3,王4,王5,王6,王X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388号原告:王X1,男,汉族。被告:王2,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X8(被告妹夫),男,汉族。被告:王3,女,汉族。被告:王4,女,汉族。被告:王5,女,汉族。被告:王6,女,汉族。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其宇,辽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7,男,汉族。原告王X1与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X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蒙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1,被告王2的委托代理人王X8,被告王3、王4、王5、王6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其宇,被告王3,被告王X7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1诉称:被继承人李XX于2015年11月23日因病过世,原告王X1系被继承人配偶,该夫妻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长女王2、次女王3、三女王4、四女王5、五女王6,长子王X7。原告与被继承人李XX生前共同拥有位于辽阳市太子河乡太子河村、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处(含院落)。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依法应由原告与六被告继承,现六被告却想将该财产据为己有,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按份额继承被继承人李XX的遗产(坐落于辽阳市太子河乡太子河村、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一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被告王2辩称:在院落里有一处15.75平方米的房子归我所有,是个人的,现在房照找不到了。产权处那里我们提取不了档案。因为房屋平米数差了0.5平,产权处就没给我们提档。被告王3、王4、王5、王6辩称:同意依法按份分割24平方米的房产,诉讼费由法院判决。被告王X7辩称:我现在一直在该房屋住,按照继承法13条规定,因为我和我爸在一起共同生活,我每月给我爸300元,所以我要求多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XX于2015年11月23日去世,原告王X1系被继承人配偶,该夫妻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X7。被继承人李XX与原告王X1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辽阳市太子河乡太子河村平房(村房字第□□号,建筑面积24平方米,间数:1.5)一处。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王X1提供的户口本、死亡证明、介绍信、房屋所有权证及原、被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的合法财产,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其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本案涉及的房屋系被继承人李XX与原告王X1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份额的一半即12平方米面积归原告王X1所有,原告及六被告作为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李XX的一半份额,即12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对于被继承人李XX的遗产,原告王X1应当分配的遗产份额为1.8平方米,六被告应各自平均继承的遗产份额为1.7平方米[(24-12-1.8)平方米/2/6],即原告应继承的房屋面积为1.8平方米,六被告应继承的房屋面积各为1.7平方米。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辽阳市太子河乡太子河村平房(村房字第□□号,建筑面积24平方米,间数:1.5)一处中的13.8平方米归原告王X1所有;二、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X7各继承上述房屋的1.7平方米。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王X1负担575.02元,被告王2、王3、王4、王5、王6、王X7各负担70.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博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