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世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盛世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266号原告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世元,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八冶建设集团金昌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世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盛世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不在金昌,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金昌市,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盛世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