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浩达国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静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浩达国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静飞,韦明聪,汤进芳,单和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723号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商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董事长。被告::安徽浩达国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120号。法定代表人:汤静飞,总经理。被告:汤静飞。被告:韦明聪。被告:汤进芳。被告:单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达国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静飞、韦明聪、汤进芳、单和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浩达国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静飞、韦明聪、汤进芳、单和树银行存款4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浩达国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汤静飞、韦明聪、汤进芳、单和树银行存款40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朱 律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