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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涂某诉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4民初825号原告涂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汪乾友,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生,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涂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兆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乾友,被告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对原告时常有家庭暴力行为。婚后未满一月,被告即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羁押于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至今。后原告经了解被告婚前吸毒长达十年之久,但其对原告一直隐瞒该情况,被告的欺瞒对原告精神上带来极大的压力和痛苦。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安某辩称,双方感情基础深厚,之前我对原告生活、身体均细心照顾,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之后原告还多次来看望我,我希望原告能够再给我一次机会,也在戒毒上能够给我精神上的支持,我有信心戒掉,并承担应尽得家庭义务。审理查明:原、被告2015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3月10日被告安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于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戒毒期两年。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安某婚前长期吸食毒品,婚后仍未断绝,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仅28日,被告即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与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婚姻相对方的伤害和夫妻感情的破坏毋庸赘言。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涂某与被告安某离婚。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