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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金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262号原告高金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代表人曲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