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俊光、侯彩伟、张雄与朱玉海运输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光,侯彩伟,张雄,朱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光。申请执行人侯彩伟。申请执行人张雄。以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明善。被执行人朱玉海。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俊光、侯彩伟、张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玉海给付其运费83720元、迟延利息2128元、垫付的受理费946.5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1202元,共计8799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玉海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朱玉海保证从2015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600元,截止2015年12月份朱玉海共履行2400元,此后经催促其再未履行义务。朱玉海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对朱玉海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