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昝燕诉吴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燕,吴忠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昝燕。被告吴忠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昝燕与被告吴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昝燕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忠泽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燕撤回对被告吴忠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38元,由原告昝燕承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