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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双凤与张克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凤,张克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424号原告王双凤,女,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文化宫退休干部,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450号中海御湖翰园6-1415。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4507084029。被告张克林,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瑞景华韵商贸有限公司送货员,住天津市东丽区雪莲桥北侧秋丽家园21-1106。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8100340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凤与被告张克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双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双凤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