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沈海斌,郑佳丽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洲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斌,郑佳丽,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531号原告沈海斌,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公民身份号码×××5517。原告郑佳丽,女,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7321。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耀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斌、郑佳丽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海斌、郑佳丽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海斌、郑佳丽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