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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志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国,无业。2011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在逃,2015年10月31日被邯郸市魏县公安分局抓获,当日被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发军,河北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国及辩护人赵发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0月18日凌���1时许,被告人杨志国伙同李章学、任路民(均已判决)在邯郸市罗城头四号院13号楼前,将刘某的一辆黑色帕萨特领驭轿车盗走,该车车架号码:LSVDM49F962346417;车牌照号:冀D×××××,经邯山区涉案物品价格中心鉴定,价值144000元。2、2009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志国伙同李章学、任路民(均已判决)在邯郸市中华南4号院6号楼1单元楼前,将闫某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盗走,该车车架号码:LBEXDAEBX716232,;车牌照号:冀D×××××,经邯山区涉案物品价格中心鉴定,价值71250元。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现已发还。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杨志国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志国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有期徒刑。被告人杨志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一起盗窃帕萨特轿车的犯罪。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志国认罪态度较好,指控第一起盗窃帕萨特轿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志国伙同李章学、任路民(均已判决)在邯郸市罗城头四号院13号楼前,将刘某的一辆黑色帕萨特领驭轿车盗走,该车车架号码:LSVDM49F962346417;车牌照号:冀D×××××,经邯山区涉案物品价格中心鉴定,价值144000元。2、2009年10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志国伙同李章学、任路民(均已判决)在邯郸市中华南4号院6号楼1单元楼前,将闫某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盗走,该车车架号码:LBEXDAEBX716232,;车牌照号:冀D×××××,经邯山区涉案物品价格中心鉴定,价值71250元。破案后,该车被追缴现已发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陈述,2009年10月17日晚上10时其将车停放在罗城头四号院13号楼3单元旁边,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发现车辆被盗。被盗车辆是一辆黑色帕萨特领驭轿车,车架号:LSVDM49F962346417,发动机号:293751,车牌照号:冀D×××××,于2007年1月份以206980元价格购买,车内有现金10000元,农行卡两张,医保卡一张,行车证一张,本人驾驶证及刘晓东驾驶证各一张。附冀D×××××帕萨特轿车车辆信息及发票。2、被害人闫某陈述,2009年10月30日19时许,其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BH7162MX轿车(冀D×××××)停放在邯山区中华南4号小区6号1单元楼下,10月31日22时许车还在,11月1日8时许发现车被盗。被盗车辆于2009年4月6日以80000元价格购买,车架号:LBEXDAEBX9X716232,发动机号:9B535579。附现代轿车车辆信息、发票。3、同案犯李章学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任路民及他的朋友杨志国到网吧找到其,晚上1点钟左右其三人到任路民的租住处拿上偷车的工具,后打车到任路民看好的罗城头四号院,在一栋楼的单元口右侧停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后由任路民放风,其用“T”字改锥将驾驶门上的玻璃撬坏,杨志国从车窗进入车内卸下点火开关下面的塑料壳,其在车外和杨志国一起用管钳将点火开关拧坏,其和任路民一起将车向北推了十多米,其指导杨志国将解码器连上,其在车外对车辆进行匹配解码。匹配好钥匙后其就开着车上了邯大公路,后联系老黑约好在范县与台前县交界处见面,并以18000元左右的价格将车卖给了老黑。200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12时许,任路民给其打电话说中华南有辆黑色北京现代伊���特轿车,让一起弄了,其在家打牌没去。次日凌晨2时许,任路民打电话说都弄好了喇叭一直叫,让其帮忙。其到了任路民说的中华南罗二生活区附近,任路民把其领到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旁边,其把喇叭线拔掉,把电瓶线接上,后一手扶着方向盘和任路民、杨志国把那辆车推到这个家属院内的一条路上。任路民和杨志国两个人推着火后其三人到邯郸学院门口,任路民和杨志国就把车开走了。过了十多天老黑给了其7000元钱。4、同案犯任路民供述,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其和李章学、杨志国在罗城头3号院西门附近一个网吧上网,半夜一两点时李章学说出去弄个车,其三人到罗城头4号院,看到一栋楼下停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其背着工具包,李章学用改锥将这辆车的驾驶室玻璃别开,杨志国、李章学进到车里,其在北边放风,具体偷车过程没有看到。过了十分钟左右,其三人开着车到了河南台前南边一个村边上的公路上把车卖给老黑。200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偷罗城头4号院的帕萨特后几天,老黑让偷一辆现代伊兰特车,李章学当时不想出去,其和杨志国转到邯钢罗二生活区旁边的一个家属院,在一栋楼下看到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其和杨志国一起将这辆车机器盖掀起,杨志国用扳手卸掉车的电瓶线,其用改锥把驾驶室的车门撬开后到一边放风了。杨志国进到车里弄好了,但一接电瓶线车就叫,杨志国说不会弄,其就叫李章学过来帮忙。李章学来了后进到车里弄了一会儿,连上电瓶线,叫其和杨志国推着后开到了南环附近,李章学下了车,其就和杨志国一起把车开到河南台前南边公路上将车卖给老黑。5、被告人杨志国供述,2009年10份的一天晚上1点左右,其和任路民及任路民的一个朋友一起在邯郸市中华南大街一不知名的小区里面盗窃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具体是如何偷的车记不起来了。6、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冀D×××××号帕萨特轿车鉴定价值为144000元;冀D×××××号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鉴定价值为71250元。7、2010年8月4日垦利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查获证明证实,2010年7月12日查获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系被盗的车辆冀D×××××,现已将该车退还邯郸市平安保险公司。附垦利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8、2010年12月7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冀D×××××号车辆已提回。另有李章学、任路民、杨志国辨认笔录、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杨志国投案证明(2011年9月9日)、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2012年9月3日)、魏县公安局牙里派出所出具的杨志国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的证明(2012年8月28日)、抓获经过(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志国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志国及辩护人提出杨志国没有参与盗窃帕萨特轿车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李章学、任路民均供认伙同杨志国共同盗窃帕萨特轿车的事实,且有辨认笔录及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相印证,足以证实,��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郜凤强审 判 员  武文杰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