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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天宏电器有限公司、张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天宏电器有限公司,张希军,时超军,张学亮,鹤壁市博龙种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53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行行长。被告鹤壁市天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希军。被告时超军,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学亮。被告鹤壁市博龙种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天宏电器有限公司、张希军、时超军、张学亮、鹤壁市博龙种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