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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尹光津与朱贺芳、丁绍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津,朱贺芳,丁绍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61403号原告尹光津,退休职工。被告朱贺芳。被告丁绍更。原告尹光津与被告朱贺芳、丁绍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风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光津、被告丁绍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光津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2月18日,被告朱贺芳向原告借款40000元,承诺四个月内还清。由于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丁绍更辩称,二被告以前是夫妻关系,但已于2014年8月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朱贺芳找原告借钱不清楚,当时我们已经分居,被告朱贺芳借钱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赌博,故不同意偿还。被告朱贺芳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8日被告朱贺芳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期四个月。2014年8月2日二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由于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故成讼。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加之被告朱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故对被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朱贺芳作为借款人应负偿还义务。被告丁绍更与被告朱贺芳原系夫妻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期内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依法支持逾期利息。关于被告丁绍更提出的抗辩事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贺芳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尹光津借款40000元人民币,并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丁绍更对被告朱贺芳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人民币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