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金海与刘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海,刘晓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278号原告刘金海,男,1954年1月生,汉族,金坛市人,住金坛市。被告刘晓虎,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句容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海与被告刘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