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金海与刘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海,刘晓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278号原告刘金海,男,1954年1月生,汉族,金坛市人,住金坛市。被告刘晓虎,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句容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海与被告刘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